狀告國土局 采石場終審勝訴
發(fā)布時間:2005-02-03 00:00:00 編輯:石材網
經黔東南州中院審理認定,1999年2月19日,黔東南州工業(yè)總公司與歐德昌簽訂《承包企業(yè)合同》,將其所有的州建筑材料廠廠名發(fā)包給歐德昌經營,歐德昌使用該企業(yè)名稱在凱里市沿江路北面紅巖石場內的國有土地開采石場。2001年8月27日,凱里市法院作出判決,撤銷歐德昌與州工業(yè)總公司簽訂的合同,歐德昌不再使用州建筑材料廠廠名。2002年11月20日,凱里市工商局為歐德昌頒發(fā)了《個體工商戶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》,名稱為凱里市沿江路德昌采石場,場所和范圍仍然是在原石場內經營砂石、石料。
2002年11月6日,凱里市國土局為歐德昌頒發(fā)了臨時《采礦許可證》,允許開采石料8個月(2002年11月至2003年7月)。凱里市政府于2003年1月為德昌采石場頒發(fā)了《國有土地使用證》。2003年7月,德昌采石場的采礦許可證到期后,曾口頭和書面向凱里市國土局申請續(xù)辦《采礦許可證》,凱里市國土局未作出書面答復。2004年1月5日,凱里市國土局通知歐德昌,以其屬無證開采戶為由,要求其立即將開采設備撤出開采礦區(qū)。歐德昌接到通知后,先后于同年3月和4月向凱里市國土局、市政府、市人大書面請示,要求給其采石場依法發(fā)證或者依法作出處理。同年5月25日,凱里市國土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,認定德昌采石場在1999年7月至2002年11月的3年多時間里,未辦理采礦許可證,且2002年11月所辦理的臨時采礦許可證到期后,曾要求續(xù)辦采礦證,但其不具備續(xù)辦采礦許可證條件,且存在安全隱患,沒有同意續(xù)辦要求,故德昌采石場超過批準期限采礦屬非法采礦行為,因此作出責令停止開采的行政處罰。
法院認為,德昌采石場于2002年11月20日才成立,因此凱里市國土局認定其1999年7月至2002年11月3年多時間里未辦理采礦許可證,無事實依據。德昌采石場持有的《采礦許可證》于2003年8月到期后,曾口頭和書面向凱里市國土局申請續(xù)辦,但凱里市國土局對其申請是否準許未作書面答復,因此處罰決定認定采石場“不具備續(xù)辦采礦證條件且存在安全隱患,沒有同意被處罰單位續(xù)辦要求”的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,其處罰決定應依法撤銷。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,予以改判。法院因此作出了上述終審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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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互聯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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